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教材作为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,是教学的基本工具,也是深入进行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。为加强教材管理,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材包括正规出版社的教材、我校教师出版的教材和为弥补教材资源不足我校教师自行出版(打印)的教学讲义(以下简称“教材”)。
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
第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
(一)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。
(二)优先选用最新国家级“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”、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、国家及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和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版教材。
(三)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选用我校教师自编正规出版的教材。
(四)出版社未出版而又符合国家、省和我校培养方案需要的任课教师讲义。
(五)思政系列教材按中宣部、教育部和贵州省等部门规定执行。
(六)严禁使用盗版盗印等侵犯版权的教材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教材和讲义。
第四条 鼓励我校教师结合自身教学活动出版教材。在选用征订教材时:
(一)自编教材与国家级、省部级推荐的优秀、规划教材相比有明显优势和特色,且需要提供出社单位和书号(教材ISBN号,教务处同意后,按附件一征订)。
(二)公共基础课原则上不选用自编教材(确实需要按本条第一款执行)。
(三)通过第三方代理发行的自编出版教材,一般不选用(确实需要按本条第一款执行)。
第五条 选用教材内容和政治性审查,由选用教师、系(部)主任和教学单位领导分别负责。
第三章 教材选用征订程序
第六条 我校的教材征订和选用工作从每学期第十四周开始,到第十六周教材征订结束。
第七条 教材选用征订程序
(一)征订教材须以《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》及出版社自编目录为准,须确保每个学生都要有相关课程的教材。
(二)所选定的教学用书必须由出版社发行,其他渠道发行的教学用书不予征订。
特殊情况,需使用其他渠道发行的教学用书,在征订时间内按《贵州民族大学选用教材(讲义)申请表》(见附件一)办理,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八条 征订公共课程教学用书,由组织该公共课程教学任务的所属学院(部)负责征订。
第九条 若某门课程确需征订目录之外的教材,按《贵州民族大学选用教材(讲义)申请表》(见附件一),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(方向)的实际需要,认真审核所征订的教学用书,填写《教材征订表》(附件二),由系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(部主任)长签字,送教务处。
各教学单位填写《教材征订表》时,所有表格不能缺项。
第四章 教材的领用和结算
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领取教材,按安排在规定的时段内,需由班主任带领新生领取。
其他学生按安排按班级在规定的时段内领取。
第十二条 教材领取后,学生如有学籍异动,需到教务处核对领取数据。
第十三条 教材出现印刷、装订、缺页等错误,由学生直接到教材库房换领。
第十四条 教材费结算按安排、按班级为单位,在规定的时段内,由班级学生直接与教材服务单位结算。
第五章 责 任
第十五条 任何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。
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征订责任分工
(一)教材选用和征订由主讲教师、教学组或教研室负责人负责,并填写教材征订表;
(二)教材选用和征订汇总,由各系部负责人负责;
(三)教学单位的总教材选用和征订汇总表上报,由各教学单位教务科负责人负责;
(四)教材汇总单须有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方可提交。
第十七条 不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私用并选定教材的、选用征订的教材因个人原因造成错订、重订、漏订等责任的,将按《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贵州民族大学教材使用管理规定》废止。
第十九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
2018年8月2日
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 2018年8月2日印发
共印:10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