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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民族大学听课制度(修定)
2018-09-07 21:17   审核人: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,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切实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听课人员

学校领导。

全校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。

各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。

辅导员、班主任、教务处有关人员。

学校本科教学督导,及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。

第三条  听课对象

(一)校级领导和全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,在全校范围内选定听课对象。

(二)各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课程,由各学院自行安排。

(三)辅导员、班主任听课对象为所带班级的课程。

(四)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听课由督导自行安排。

第四条  听课要求

(一)每学期听课学时:

1.校级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。

2.分管教学校长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。

3.教务处、人事处、学生工作部及各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。

4.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。

5.辅导员、班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。

6.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听课次数按照学校督导工作条例执行。

(二)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,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,该学时课程结束前不得提前退出教室或实验室。

(三)听课过程中,手机应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,禁止接听电话。

(四)听课时,一律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(课程表可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)。

(五)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,根据听课内容,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,实事求是、公正公平地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。

(六)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应向任课教师和有关单位反馈,重要或紧急问题应及时反馈教学管理部门。

第五条  听课内容

(一)学生方面:主要包括有无迟到、早退和缺课现象,课堂秩序,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。

(二)教师方面:主要包括教学纪律(是否迟到,提前下课等),教学态度、教学方法与手段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效果、讲授能力、学生管理(对学生交头接耳、睡觉、从事其他活动是否进行批评、制止)等。

(三)其他方面:主要包括教室(实验室)卫生、供电供水、灯光照明、防火安全、环境噪声,桌椅是否完好,以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。

第六条  听课管理

(一)本科生教学听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。

(二)听课记录表由听课人员直接从教务处网页下载,课程表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。

(三)校领导及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后,联系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科收取听课记录表。教务处根据听课记录定期发布相关信息。每学期期末,各教学单位将本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及班主任、辅导员的听课记录表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科。

第七条  附则

(一)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(二)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贵州民族大学听课制度的决定》废止。

 

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96

 

 

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96日印发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共印:5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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